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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郭泽建与翁丽萍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甲,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220号原告翁某甲。被告郭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甲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娟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冯刘邓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一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