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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高百南与高兆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10号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舒辰。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甲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