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高百南与高兆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10号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舒辰。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甲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