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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孟宪伍与袁旭明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伍,袁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伍,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袁旭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48号孟宪伍与袁旭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调处袁旭明于2013年10月8日前支付孟宪伍报酬1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袁旭明于2013年10月9日将执行标15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