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泰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张晓钗与潘成永、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钗,潘成永,吴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602号原告:张晓钗。委托代理人:陶郑标。被告:潘成永。被告:吴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钗与被告潘成永、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钗以双方案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晓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为锡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