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终南乡某某某渔场与胡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容县终南乡某某某渔场,胡某某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华容县终南乡某某某渔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场长。委托代理人卢章炎,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终南乡张家窖渔场与被告胡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终南乡某某某渔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容县终南乡某某某渔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华容县终南乡张家窖渔场负担。审判长 谢冬冰审判员 段智频审判员 邓绚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扬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