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王焕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王焕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0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负责人:郭世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风英、刘永胜。被告:王焕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兰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王焕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