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雷方良与路柒零、雷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方良,路柒零,雷森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884号原告雷方良,男,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缑某某,陕西省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柒零,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雷森礼,男,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方良与被告路柒零、雷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方良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方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