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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雷方良与路柒零、雷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方良,路柒零,雷森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884号原告雷方良,男,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缑某某,陕西省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柒零,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雷森礼,男,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方良与被告路柒零、雷森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方良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方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