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建萍与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韩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萍,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韩维佳,汤碧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王建萍,女,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张耀。被告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仇炘。委托代理人杨永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维佳,女,汉族,1952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汤碧梅,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原告王建萍与被告上海铁闵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韩维佳、第三人汤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韩维佳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