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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赵超与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490号申请人赵超,男,汉族,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张国,男,汉族,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赵超与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超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胜  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波(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