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新飞诉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心飞,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涡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侯心飞,男,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三里赵行政村侯庄自然村。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侯心飞与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省阜阳市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2606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建审判员 蒋召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