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莼民三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洪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洪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温州市桥儿头新村金菊组团13幢704室。法定代表人:赵文举,公司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周友爱。被告:王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宏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