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洛南执字第0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巧巧与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151-3号申请执行人李巧巧。被执行人刘建军。申请执行人李巧巧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巧巧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500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515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建军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巧巧现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巧巧已经领取,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江汇审判员  夜远明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