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46)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姚纪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姚纪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