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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晓冬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冬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上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晓冬,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被判处在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5日到上林县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晓冬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俍颖、被告人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谭晓冬的朋友周利华(已判刑)与被害人蒋丽X以及黄某某、蒙某某、韦某某、孔丽在上林县大丰镇那桂路23号麻将馆打牌赌钱。期间,被害人蒋丽X叫孔某拿其账号为606124001200284021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帮其取钱,并当着周利华等人的面将该银行卡密码告诉孔某。周利华得知密码后,遂将被害人蒋丽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散场后,周利华搭乘被告人谭晓冬的小车回到家中后,又打电话给谭晓冬,告知其拾得一张储蓄卡且知道该卡密码,被告人谭晓冬遂表示有办法将卡内的存款取出。随后,被告人谭晓冬驾驶小车搭载罗平(已判刑)来到周利华家附近,周利华将该储蓄卡交给谭晓冬、罗X二人,并告知密码。被告人谭晓冬遂驾车搭载罗X来到上林县三里镇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旁,接着罗X用衣服蒙住头部并用塑料袋将手指包住后将该储蓄卡插入自动取款机,根据密码将卡内的存款14000元取出。案发后,罗X携带人民币14000元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8月5日,被告人谭晓冬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晓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丽X的陈述,证人黄某某、韦某某、孔某、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本院(2013)上刑初第8号、第22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周利华、罗X及被告人谭晓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晓冬与同伙冒用他人信用卡领取他人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本案赃物已退出,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上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第(七)项中关于被告人谭晓东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谭晓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开设赌场被羁押20天,已折抵;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贞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春贝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