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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褚克用与斯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克用,斯轶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商初字第674号原告褚克用。被告斯轶非,现羁押于浙江省第六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克用诉被告斯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克用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克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克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55元,由原告褚克用负担。审 判 长  张宏人民陪审员  王飞人民陪审员  王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