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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磊诉被告徐丽丽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刘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周赵庄村中心街4排7号。身份证号130205198602201810。被告徐丽丽,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中心街4排7号,身份证号23233119890420142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徐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磊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