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严霞、夏宏武诉被告沈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霞,夏宏武,沈莉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970号原告严霞,居民。原告夏宏武,居民。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进。被告沈莉莉(曾用名沈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霞、夏宏武诉被告沈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霞、夏宏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霞、夏宏武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霞、夏宏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严霞、夏宏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