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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严霞、夏宏武诉被告沈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霞,夏宏武,沈莉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970号原告严霞,居民。原告夏宏武,居民。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进。被告沈莉莉(曾用名沈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霞、夏宏武诉被告沈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霞、夏宏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霞、夏宏武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霞、夏宏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严霞、夏宏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