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开强申请执行郭润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强,郭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9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开强,男,1965年出生。被执行人:郭润生,男,1955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开强与被执行人郭润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郭润生有坐落于单县邮电局家属院房产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润生所有的坐落于单县邮电局家属院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