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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严添翼等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添翼,潘永仁,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人:严添翼,男,1985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潘永仁,男,1985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俊,男,1987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添翼、潘永仁与被执行人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俊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斌审判员  曹锋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