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严添翼等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添翼,潘永仁,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人:严添翼,男,1985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潘永仁,男,1985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俊,男,1987年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添翼、潘永仁与被执行人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王俊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斌审判员 曹锋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