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俞书冬、俞书宝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俞书冬,俞书宝,姚文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945号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铜陵。法定代表人:钱滢。委托代理人:汪英文。被告:俞书冬,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生,住狮子山区。被告:俞书宝,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生,住铜陵县。被告:姚文亮,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生,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俞书冬,俞书宝,姚文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俊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