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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魏平与吴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吴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魏平,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吴贤荣,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平与被告吴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魏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吴贤荣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贤荣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