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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诉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李某1,女,现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李某2,男,现住址不详。被告孔某某,女,,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薄遵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