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诉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李某1,女,现住山东省济宁市被告李某2,男,现住址不详。被告孔某某,女,,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薄遵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