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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0656号原告:严某甲,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何某,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严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某甲诉称:2006年自己与何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严某乙出生。结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不能正常协商沟通,2011年2月,被告因感情问题离家出走。2012年5月,回家呆了几天,后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也从未支付过女儿的生活费。到如今,原被告只有夫妻之名,已无夫妻之实。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请法院1、判决与何某离婚;2、婚生女严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针对其诉讼请求严某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翠微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何某2011年正月外出务工,2012年5月回家住过几日,后外出至今未归。何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严某甲与何某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女严某乙。本院认为:严某甲与何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婚生女严某乙。双方自由恋爱组成家庭,本应好好珍惜婚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相沟通,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严某甲与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建华人民陪审员  许来泉人民陪审员  李有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