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薛某某,女,生于1988年12月26日,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少泉,南郑县城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男,生于1985年11月20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德福,南郑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李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