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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5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晓明与崔洪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明,崔洪臣,杜海成,蓟县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455号原告马晓明。委托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洪臣。被告杜海成。被告蓟县客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西关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学武,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22号。负责人杨振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宏斌,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蓟县渔阳镇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明诉被告崔洪臣、杜海成、蓟县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晓明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晓明负担。审判员  于向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