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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邬泉华与被告贺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泉华,贺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39号原告邬泉华,男,1966年1月3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荣斌,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原告邬泉华与被告贺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邬泉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邬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邬泉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游 龙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