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