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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督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丹忠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丹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督字第64号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勇。被申请人:傅丹忠。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9月26日发出(2013)甬象督字第6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傅丹忠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傅丹忠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9月26日(2013)甬象督字第64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森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