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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贵香与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义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香,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义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何贵香,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孝义市。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宫南二巷46号。法定代表人赵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冀云,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关晋鹏,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义项目部,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建石街小学。负责人陈志敏,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贵香与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义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贵香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贵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贵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何贵香负担。审判员  高建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