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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