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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建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景山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景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年)建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南京景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骏,南京景山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景山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名称为南京景山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账号为320188010170600000XXXX、股金证号码40000XXXX、股数为6529600、企业代码为745389XX-1、开户日期为2011年8月14日的股金证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韦 芬审 判 员  王芸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