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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玉新与被上诉人王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玉新,王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玉新。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芹。委托代理人杜增霞,武安市1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上诉人董玉新因与被上诉人王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玉新及委托代理人布占元、被上诉人王秀芹的委托代理人杜增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志平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