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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八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史某某,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托代理人:郑治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守财,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