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高建会与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会,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高建会,男,生于1955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拴拴,女,任理事长。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清偿高建会货款人民币55900元整,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328元。判决书生效后,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高建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陇县兴隆养殖专业合作社已倒闭,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马拴拴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高建会同意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