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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与章幸丽、金厚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章幸丽,金厚铮,赵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8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793号。诉讼代表人徐利勇,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春雷,系银行职员。被告章幸丽。被告金厚铮,公民身份码330121195404211418。被告赵毅。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以下简称浦沿支行)与被告章幸丽、金厚铮、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0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浦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孙春雷,被告章幸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厚铮、赵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浦沿支行诉称:2010年10月26日,浦沿支行与章幸丽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26日至2012年10月25日止;月利率为6.533‰,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算。金厚铮、赵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10月27日,浦沿支行按合同约定向章幸丽发放贷款20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述贷款,于2012年10月25日到期,由于章幸丽与他人合伙生意失败,同时在经营中又触犯了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今案子还在审理当中。2012年6月21日起产生相应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计算。现浦沿支行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章幸丽归还浦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从2012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2、判令金厚铮、赵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章幸丽、金厚铮、赵毅承担。为此,浦沿支行提供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函、共同债务确认书等证据,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章幸丽辩称:1、对浦沿支行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2、目前无力还款,希望分期归还。被告金厚铮、赵毅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被告章幸丽没有提供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金厚铮、赵毅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章幸丽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浦沿支行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本案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0月26日,浦沿支行与章幸丽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章幸丽向浦沿支行申请额度贷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26日至2012年10月25日止;月利率为6.533‰,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算。逾期还款,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金厚铮、赵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0年10月27日,浦沿支行按约向章幸丽发放贷款200,000元。章幸丽已经付清2012年6月20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和之后利息均未付。另查,浦沿支行为本案诉讼向浙江法制报缴纳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章幸丽未按约归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浦沿支行要求其归还借款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金厚铮、赵毅作为保证人,根据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章幸丽追偿。浦沿支行垫付的公告费,系金厚铮、赵毅未到庭所致,故应由其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2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金厚铮、赵毅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幸丽追偿。三、被告金厚铮、赵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沿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共计2,595元,由被告章幸丽、金厚铮、赵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来建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