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李盼龙、尹满仓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盼龙;尹满仓;王亚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李盼龙,男,生于1980年5月17日,汉族,住新疆阿可苏市。被申请人尹满仓,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7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王亚珂,女,生于1984年11月14日,住禹州市。申请人李盼龙因出借给被申请人尹满仓、王亚珂款30万元未还,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位于禹州市学府春天11号楼3门栋14层东户的房产一处,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尹满仓、王亚珂的位于禹州市学府春天11号楼3门栋14层东户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会娟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康殿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