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初字第0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互助协会与乐建华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互助协会,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180-1号申请人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余胜海。被申请人乐建华。申请人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互助协会与被申请人乐建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乐建华在某行某账户中的存款x元。同年10月9日,申请人白河县构扒镇玉门村互助协会以已与被申请人乐建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乐建华上述资金账户的冻结。本院认认为,在保全期限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系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乐建华在某行某账户中的存款x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浩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