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伍廷宽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廷宽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廷宽。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0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3年6月2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廷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廷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伍廷宽和伍某甲、马某酒后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三村全龙超市内买香烟。期间,因被告人伍廷宽触碰该超市收银员肖某的身体,双方发生争吵,后被马某劝解离开。之后,被告人伍廷宽对与肖某争吵一事感觉不服气,遂持菜刀到全龙超市内寻找肖某。因肖某已下班离开,被告人伍廷宽与超市的管理人员王某发生争执,并持刀数次指着王某头部威胁王某如不辞退肖某,就把超市砸了。双方争执几分钟后,被告人伍廷宽离开超市。此后,被告人伍廷宽再次回到超市打听王某的情况,并让收银员带话警告王某出门小心一点,在准备离开时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廷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伍某甲、马某、肖某、王某、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物证菜刀一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廷宽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廷宽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廷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