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曹小利与牛小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小军,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改错的机会,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改错的机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