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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曹小利与牛小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小军,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改错的机会,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愿意给被告一次改错的机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