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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福平、田玉来、王拱章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福平,田玉来,王拱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志强,男,该联社南观信用社主任。被告宋福平,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田玉来,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拱章,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福平、田玉来、王拱章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国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路志强、被告宋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玉来、王拱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部分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宋福平于2007年9月9日由我联社南观信用社借款80000元,到期日为2009年9月9日,月利率为12.6‰。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结欠利息68402.16元,本息合计148402.16元。被告田玉来、王拱章为偿还此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期限届满,经我单位催要,三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我单位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至2013年7月31日的利息68402.16元,2013年8月1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双方所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给付我方。被告宋福平辩称,对原告所诉借款事实、借款数额及利息计算标准均无异议,只是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田玉来、王拱章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展期还款申请书、贷款催收通知书九份。被告宋福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展期还款申请书、贷款催收通知书九份均无异议。对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展期还款申请书、贷款催收通知书九份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9日,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福平、田玉来、王拱章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宋福平从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80000元,期限至2009年9月9日止,月利率为12.6‰。田玉来、王拱章是偿还该笔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到期后两年。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8402.16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本院认为,被告田玉来、王拱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原、被告间保证担保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宋福平取得借款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田玉来、王拱章作为偿还此笔借款本息的保证人,亦应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义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至2013年7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68402.16元,2013年8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所签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支付。二、被告田玉来、王拱章对被告宋福平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玉来、王拱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福平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宋福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