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章顺,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兵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