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屈菊红与皇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菊红,皇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屈菊红,女。被执行人皇长喜,男。屈菊红与皇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皇长喜未自觉履行义务,屈菊红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3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皇长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屈菊红支付借款1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皇长喜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皇长喜的银行存款1005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屈菊红10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标的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廉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