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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莉萍与周展慧、陈振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萍,周展慧,陈振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1646号原告王莉萍,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胡文民、彭俐娟,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展慧,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陈振龙,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张雪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萍与被告周展慧、陈振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振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厦门,应当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经审查,根据原告所诉,本案涉及的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东二里161号1802室及负一层79号车位坐落于本辖区,现原告以与二被告就该房产买卖发生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是合法的,被告陈振龙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振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