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赵凤莲、卫立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么明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莲,卫立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么明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赵凤莲,女,1956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原告卫立锁,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赵远,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大岔河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负责人董怀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么明一(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业主),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董顺利,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原告赵凤莲、卫立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么明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凤莲的委托代理人赵远、原告卫立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耿建军、被告么明一的委托代理人董顺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6日17时40分,孙向民驾驶被告么明一所有的冀BX13**重型货车沿国丰渣场石渣路由南向北行驶���汇丰大街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亲属卫春国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卫春国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作出冀公交认字2013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向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卫春国无责任。原告另了解到,孙向明驾驶的冀BX13**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此事故造成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丧葬费1977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31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洒检费、验尸费8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08741元。因该事故经交警调解未果,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874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辩称,在我公司承保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以及保单无任何瑕疵时,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诉请的合理合法的损失,但是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均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不应当得到支持。卫春国为丰南镇翟庄子一村村民,依据其所在地,其居民性质应当属于农村居民,故在判决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时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支持。冀BX13**车辆的驾驶司机孙向民已经负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当再得到支持。原告赵凤莲仅年满57岁,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冀BX13**车辆有超载情形,对于原告超出强制险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免赔10%。酒检费、验尸费非直接损失,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公司非直接侵权人,同时诉讼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故诉讼费用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被告么明一辩称,答辩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没有异议,同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向民是答辩人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行为后果由答辩人承担。答辩人所有的冀BX13**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属于答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直接向原告给付保险赔偿金。因车辆超载导致保险公司免赔的10%由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17时40分,孙向民驾驶冀BX13**号重型货车沿国丰渣场石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汇丰大街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卫春国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卫春国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出具冀公交认字(2013)第00001号道路交通���故认定书认定,孙向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卫春国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卫春国生前系路桥模板厂工人,与原告赵凤莲系夫妻。原告赵凤莲于1956年2月2日出生,本人无职业、无收入来源。二人共育有一子,即原告卫立锁。二原告作为卫春国的近亲属因卫春国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536170元(含被扶养人赵凤莲生活费125310元)、丧葬费19771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洒检费、验尸费800元,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138642元。另查明,冀BX13**号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该车队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么明一系该车队业主,孙向民系该汽车总队司机,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商业险下涵盖商业三者险及附加不计免赔。强制险赔偿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10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商业三者险项下,因孙向民驾驶的冀BX13**号重型货车载物违反核定的载质量,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增加免赔率10%。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二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丰南区丰南镇大翟庄一村出具的证明四份及大翟庄一村与丰南区公安局银丰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卫春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明信、火化证复印件;卫春国酒检费、验尸费票据;孙向民驾驶证复印件、冀BX13**号重型货车行驶证复印件、强制险、商业险保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冀公交认字(2013)第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法无悖,且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作为该车强制险及商业险的承保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在机动车强制险各分项下的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原告所诉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赵凤莲抚养费)、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因孙向民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二原告在强制险赔偿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扣除因冀BX13**号重型货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率10%后向二原告直接赔付。孙向民作为被告么明一的司机驾驶冀BX13**号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么明一应对孙向民进行工作行为时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范围内扣除的免赔率10%及二原告所诉酒检费、验尸费应由被告么明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卫春国生前虽然居住在丰南区丰南镇大翟庄一村,但其在居住地并无土地,不享受土地待遇,并且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工作中的工资收入,故对于二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赵凤莲在其丈夫卫春国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达到被扶养人年龄,并且本人无职业、亦无收入来源,故其所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原告所诉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卫春国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事实已经发生,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必然已经实际发生,故对于二原告所诉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及交通费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受害人卫春国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给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并且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对二原告所诉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在冀BX13**号重型货车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8146.9元。(强制险110000元+商业险497941元×90%)二、被告么明一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594.1元。(商业险497941元×10%+800元)三、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东伟附二原告损失明细清单1、死亡赔偿金536170元【(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543元/年×20年)+赵凤莲扶养费(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2531元×20年)÷2人】2、丧葬费19771元(39542元/年÷2)3、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00元4、交通费1000元、5洒检费、验尸费8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58741元。另附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