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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龚定松与被告尹廷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定松,尹廷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龚定松,男,汉族,居民。被告尹廷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定松与被告尹廷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定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廷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定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定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龚定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