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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三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三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林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