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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民申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纯粹,钦州市钦南区妇幼保健院,潘远华,苏文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纯粹。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妇幼保健院。委托代理人:叶春坚。委托代理人:潘彩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远华。委托代理人黎景彬,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雪,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苏文雄。再审申请人马纯粹因与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南区妇幼保健院、潘远华以及一审第三人苏文雄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钦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纯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显钰审判员  米建民审判员  黄其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香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