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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桂小兵与陈有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小兵,陈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桂小兵,男,1973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有利,男,汉族,1976年2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小兵与陈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陈有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斌审判员  曹锋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