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法执民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王汝文与康海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文,康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王汝文。被执行人康海山。王汝文诉康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康海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康海山和安琳为合法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安琳名下的存款为其与康海山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海山及其妻安琳名下的存款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