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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223号原告张某,职工。被告左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锡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