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223号原告张某,职工。被告左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锡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